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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9日
活動內容:
為鼓勵公司及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之中小企業(以下合稱公司)持續從事創新研發活動,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業分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項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農委會配合該2辦法之修正與發布,於104年5月28日函頒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作業要點」,受理申請公司之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申請投資抵減認定。依上開辦法規定,公司僅能就其資格,以及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性質為高度創新或一定創新程度,擇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歷年制公司為2至5月),檢附申請書所列各項文件資料向農委會申請認定。逾期申請者,農委會不予受理。
如須申請研發支出適用投抵專案認定之公司,應與申請研發活動認定者併案提出,申請書及其檢附文件須分開裝訂,並於信封袋上註記申請事項。相關申請表格已建置於農委會網站之資料下載區第24項(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501120),申請時請務必下載新版表格填寫申請,歡迎擬申請研發投抵之公司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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