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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07

自2至5月受理農業企業機構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申請投資抵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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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一、為鼓勵公司持續從事創新研發活動,財政部及經濟部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授權規定,於 99 年 11 月 8 日會銜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農委會亦配合自 100 年度起受理農業企業機構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申請投資抵減認定。申請研發活動審查認定之農業企業機構,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公司為 2 至 5 月),檢附申請書所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認定。逾期申請者,本會不予受理。

二、為簡化公司研發活動申請程序,財經兩部已於 101 年 5 月 3 日會銜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其中申請研發支出適用投抵專案認定者,應與申請研發活動審查認定者併案提出,但申請書與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與申請研發活動審查認定之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資料完全不同,因此須分開裝訂,並於信封袋上註記申請 2 項事項(申請研發活動審查認定及研發支出專案認定 2 項),逾期申請者,農委會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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